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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启动

时间:2012年03月09日 来源: 关注次数:44【字体: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明确三方角色定位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的主体,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

  同时,《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此外,《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正面回应热点问题

  针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同时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此外,《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

  《通知》还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实行退出机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通知》对不同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并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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