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6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0号、45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018年4月,宁波分公司通过虚列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咨询费等方式,套取资金267.88万元用于业务维护。

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夏东升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