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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安康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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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前言 |
出门带伞防天雨, 安康无忧保健康, 当您选择了安康无忧的呵护,它会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
计划构成 |
主 险:《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生命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
购买须知 |
投保年龄:30天至50周岁(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得超过 60 周岁且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或月交; 交费期限及保险期间:交10年保20年/保30年,交15年保30年/保至70周岁;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保险利益 |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 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 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 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本条第一款(二)、(三)项情形的,本公司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每月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3%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24 笔。 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余下各笔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三、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 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 四、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 的第四日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入院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以上住院是由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则以上公式中的给付比例为0.2%,否则,给付比例为0.1%; (二)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从被保险 人每次住院的第一日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额外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入院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以上住院是由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则以上公式中的给付比例为0.3%,否则,给付比例为0.2%。 若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00 天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00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 最长不超过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 日。 五、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主险已交保险费与附加险已交保险费×110%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主险已交保险费与附加险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主险已交保险费与附加险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六、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本合同主险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加险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110%;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它附属品之装配;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七、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 、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九、被保险人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二十、被保险人因接受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获保障的重大疾病 |
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十六至四十五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适用本条第一至四十五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适用本条第一至四十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二、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三、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三岁始理赔 十四、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三岁始理赔 十五、瘫痪——永久完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三岁始理赔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七、严重冠心病 二十八、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二十九、II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三十、肌营养不良症 三十一、严重心肌病 三十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三十三、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三十四、严重克隆病 三十五、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七、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三十八、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三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四十、严重多发性硬化 四十一、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四十二、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 四十三、严重癫痫 四十四、川崎病 四十五、脊髓灰质炎 |
获保障的特定疾病或手术 |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共有九项,其中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或手术三项,成年女性特定疾病或手术三项,未成年人特定疾病或手术三项。 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定义;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适用本条第四至六项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定义;被保险人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适用本条第七至九项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定义。 一、早期前列腺癌(T1N0M0期) 二、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三、脑外伤颅骨钻孔手术 四、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 五、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六、双侧卵巢切除术 七、严重哮喘 八、风湿热伴心脏瓣膜损害 九、小面积Ⅲ度烧伤 |
王先生,男,30周岁,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交费方式月交,每月交费843.3元,其中154.8元为主合同月交保险费,688.5元为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
演示如下:
保险年度 |
计算过程 |
对应年度保额 |
首年度末 |
100000×(1+2.5%× 1) |
102500 |
第10年末 |
100000×(1+2.5%×10) |
125000 |
第20年末 |
100000×(1+2.5%×20) |
150000 |
情况一:
王先生在41周岁时,首次被确诊为肺癌,住院治疗40天后不幸身故。
保障利益 |
最高赔付(元) |
实际赔付(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25000 |
125000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 |
90000 |
125000*3%*24=90000 |
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 |
25000 |
0 |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 |
37500 |
125000*0.2%*(40-3)=9250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111315.6 |
0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11315.6 |
0 |
总计 |
\ |
224250 |
情况二:
王先生在41周岁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进行脑外伤颅骨钻孔手术,住院5天。到合同期满时,王先生生活幸福美满。
保障利益 |
最高赔付(元) |
实际赔付(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25000 |
0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 |
90000 |
0 |
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 |
25000 |
125000*20%=25000 |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 |
37500 |
125000*0.3%*5=1875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111315.6 |
0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11315.6 |
843.3*12*10*110%=111315.6 |
总计 |
\ |
138190.6 |
情况三:
王先生健康平安一直到合同期满。
保障利益 |
最高赔付(元) |
实际赔付(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47500 |
0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 |
106200 |
0 |
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 |
29500 |
0 |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 |
44250 |
0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111315.6 |
0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11315.6 |
843.3*12*10*110%=111315.6 |
总计 |
\ |
1113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