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以案说险—关于补充告知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2-12-15 文章类型:转载

典型案例

李先生于201612月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一份,保额100000元,缴费期20年,保障终身。缴费4次后,客户于20206月补充告知公司,他曾在201610月确诊小脑梗塞,保险公司遂做出了除外脑中风、瘫痪有关的保险金赔付责任的核保决定。李先生认为保障变少了,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最终该保单被现价退保。李先生随后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但均因存在病史被拒保。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六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中,李先生在合同生效满2年后办理了补充告知手续,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遂做出了除外责任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投保人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及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解除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案中的李先生在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后不仅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同时也因曾存在病史的情况未被其他保险公司承保,未获得新的保险保障。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按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保险公司正确的认识并评估消费者的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消费者若因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应及时补充告知,通常是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充申请及补充病例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进行重新核保及风险测评,做出核保结论。此次核保结论有可能与首次核保结论不一致,通常会有: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或拒保,甚至是多个核保决定并行。

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为避免产生因补充告知导致负面核保结论从而损伤自身利益的情况,保险消费者还是需要从投保时就开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若消费者对核保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犹豫期撤销,退还所交保费,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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