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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分红险”,那些偏差与误区》

时间:2014年04月10日 来源: 关注次数:903【字体:

近期,有关保险公司“分红险”的讨论不断见诸于报端、网络及电视,“分红险”被说成是骗局、误导、欺诈。那么,对于起源于欧美、初衷是希望让消费者分享更多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分红险,是否如媒体所讲?媒体的理解是否有偏差?消费者是否有认识上的误区?现在就让我们通过对媒体理解偏差与消费者认识误区的解读来掀开分红险的“神秘面纱”。

一、媒体理解偏差


偏差一:对分红险本身缺乏了解

报道回放:“两三年前,上海的曹女士购买了一款名叫‘生命富贵花’的年金保险。曹女士说,按保险推销员当时的说法,这款保险属于分红型人身保险,收益要比银行存款高出6、7倍。自己去开了两次会,感觉保险营销员说得不错,1万块钱存银行里面拿280几块钱,这个产品一人存2万就要拿3800,比银行利息大得多。听到收益比银行存款高出6、7倍,曹女士坚持要买一份。但她的女儿表示怀疑,就问这个保险需要买多少年?保险营销员表示,买这个产品至少全额存2次,最多存10次,而从第三年度开始,购买者的存款额度可以等比例下降。曹女士女儿说,保险营销员告诉他们,存一定是要存满两年的,第三年开始什么时候取都可以。曹女士的女儿觉得,两年时间也不算长,就没有再深究。然而,到了第二年,保险公司寄来的缴费通知单里,却明明白白写着缴费期是十年,而要想受益,则要等到遥远的2052年。曹女士女儿说,看到通知单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本来认为三年要取出来,却发现一定要存满十年,而且那笔钱想要拿出来需要40年,曹女士女儿说,那时候她母亲该110岁了。”

分析:针对客户的说辞,保险公司可以在三个地方予以澄清:第一,保险合同一般在投保正常受理后一周内送达客户手中,合同内容的首页中心位置即明确保单缴费年限为10年。而且从保险公司调取的电话录音中得知,客服人员回访电话直接说明了“分十年缴费”。因此,不存在到第二年看到缴费通知时才了解缴费年限的可能性。第二,同样从电话录音中得知,回访人员有提醒客户10天犹豫期的概念,客户有充分的时间对于保单进行熟悉和了解。第三,2052年是指产品的满期日(被保险人满81周岁),如果到满期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给付已交保费,而且每年都会有相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在满期日之前,被保险人60岁前保险公司每年给付5.5%有效保额,60岁至81岁保险公司每年给付10%有效保额。并不是2052年方可受益。所以媒体在没有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就下 “理财产品‘变’保险,受益等到110岁”的结论,有些偏颇。实际上,分红险是相对于普通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或者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身保险产品。分红险起源于欧美,是一种兼具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并非媒体所讲是“人身保险中的分红险骗局”。


偏差二:混淆比较,认为分红险保障理财两难全

报道回放:“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分红险既没有多大的保障又没有多少收益”,“在上海曹女士富贵花保险合同里,每年保费19943,需10年缴费,保险金额却只有37000元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除了自己缴纳的保险费外,只有一笔看不见的红利如果没有身故或全残,也只是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之和的5.5%,这比投保人保费的总额存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也要低”。


分析:事实上,客户所购买的富贵花是一款年金保险,而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维持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该类产品与意外险、重疾险等保障类产品的功能不同。更与银行的定期存款收益无可比性。条款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生存金,满期金、豁免保费、万能帐户价值等均为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报道中所作的比较,混淆了概念。


偏差三:将个别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报道回放:小标题为“一味追求保费增长,危及行业生存”,内容提要:“经了解,以上客户经协商已拿回本金,但这种盲目追求保费增长的经营方式,已经积弊难返。”


分析:媒体报道的新闻线索来源于客户的投诉,而投诉的对象都是保险公司的个别销售人员。事实上,在保监会的严格要求下,各保险公司近年来在防止销售误导上都倾注了很多精力,花费了很大力气,在制度建设、资源支持等方面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规范。即便如此,仍有个别营销人员,无视公司的管理制度,为了追求个人业绩而去误导消费者。而仅凭个人行为便推理为“公司行为”,甚至“行业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消费者误区

误区一:只注重高收益

综观现在的保险投诉及退保案例,消费者之所以直呼上当,一方面是由于销售人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没有认知,购买保险产品过程只是关注通过保险能拿到多少分红,能用多短的时间实现多少的投资回报,或者是与储蓄,基金、股票等其他金融投资工具直接进行投资回报比对,一旦现实达不到预期时,便觉得上当受骗。那么保险产品与金融投资工具又有何不同呢?首先,我们要知道,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是在风险发生时才展现的金融服务功能,投资理财是保险在这一过程中派生出来的重要功能,“分红险”则是基于此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但不论是普通型保险,还是分红型保险,保险产品独一无二的功能是风险保障,主要是防范和避免因生老病死残等客观风险而带来的财务困难,这是储蓄、基金、股票等其他金融投资工具所不具备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储蓄、基金、股票等与保险产品没有可比性。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上述不同设计类型产品的保值增值潜力不同,潜在的投资风险也不同,一般来说,增值潜力越大,投资风险就越大,上述四类产品的投资理财风险由低到高的。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务必先选择能满足自己保险需求的产品,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决定是出于对个人和家庭风险进行管理和规划的目的,而不是以为买保险比存银行划算、甚至能发横财。由于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反映了投资理财风险的高低,具体的选择应依消费者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定。


误区二:曲解保险条款

专业的保险合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确实有些晦涩难懂,加上消费者喜欢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读,难免造成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误会。如果消费者以退保来“维护权益”,最后就出现保险公司与客户利益双双受损失结果。近年来媒本关于分红险的报道中有些问题都是因为消费者对于保险条款的曲解。如投诉客户说保险公司的产品40年后才能取出本金,届时投保人已110岁。这里的曲解点在于:此保单的投保人为母亲,被保险人为女儿(投诉客户),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41周岁,所说的40年后才能取出本金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81周岁可领取的满期金,这些权益与投保人(母亲)的年龄是无关的。为防止自己曲解保险合同的条款,或是觉得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有讲解不清的地方,一是建议消费者采取多方咨询、以官方解释为准的原则;二是建议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在电话回访时,消费者可将自己的疑虑逐个向客服人员提出,仔细聆听客服人员的解答。电话回访是保险公司防范销售误导、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于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客户必须进行100%回访,以确保消费者逐够了解所购买的产品。


误区三:对保险缺乏认知

因为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远不如对银行的认知,所以有些营销员便习惯用银行用语来讲解保险产品。如“首存贴补,给予本金的10%-20%,作为开户奖励”,这里所讲的“首存贴补”实际上是犹豫期结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第一笔生存金;“本金10%-20%”是将第一笔生存金(基本保额的10%),折算成保险费的比例,约为10%-20%之间,以此误导为本金的10%-20%作为开户奖励,且类比为开通银行活期账户。所以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对保险的意义、功用等基础理念先作一个基本的了解。在近期的一篇媒体报道中,消费者竟然误以为一张人身意外保险卡被激活后可以让全家人受益,这样啼笑皆非的事就是对保险没有认知的表现。(来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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