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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 计划3至5年时间建成

时间:2012年04月20日 来源: 关注次数:46【字体:

  4月18日下午,保监会召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启动会,保监会主席、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项俊波在会议中指出,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潮流,为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

  项俊波强调,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有利于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对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影响力。
  项俊波指出,保监会要抓紧推动各项建设工作,在建设工作中要围绕一个框架,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围绕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整体框架。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是国际公认的成熟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形成了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工作要在三支柱框架下进行总体设计,细化每个支柱的内容,处理好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二是要把握国际趋势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第二代偿付能力应当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主流保持一致,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但是,我国保险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不同。第二代偿付能力要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保险监管能力相适应,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
  三是要把握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相结合。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的过程,既是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水平的过程,也是行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能力的过程。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吸收保险公司参与,形成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制度制定的互动机制,促进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四是要把握制度建设与提高国际影响力相结合。既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也要主动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的建设情况,扩大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国际影响力。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将我国偿付能力制度建设与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工作相结合。
  项俊波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全行业要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金融保险业国际影响力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公司、项目组、偿付能力标准委员会等有关各方要统一思想,增强参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统筹规划。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细化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把握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统筹考虑各项工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分工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群策群力。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而是大家的共同事业,需要全行业共同参与,集思广益,共谋良策,使监管标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更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
  会议就下一步工作安排作出了具体部署。今年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工作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完成全面总结工作,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二是完成细化整体框架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三支柱框架的具体范畴和制度内容,确定制度建设的基本方法。三是启动全部专项研究工作,在总结过去工作和细化三支柱框架的同时,全面开展最低资本标准、实际资本标准等其他专项研究工作。
  会议由保监会副主席、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文辉主持,保监会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偿付能力标准委员会委员、项目组负责人、保险协会、学会、精算师协会和部分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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