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法实施条例,消费乱象管控见真章

发布日期:2024-09-20 文章类型:原创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针对一些消费乱象出台了多项具体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1.反对大数据“杀熟”

禁止商家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不同消费者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保障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用户信息,对用户差异化定价的商业行为。同样的平台、时间和商品,订单的售价可能相差甚远。“大数据杀熟”实质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种差异化定价,以扩大收益的行为在新实施条例中不再被允许。

2.禁止霸王条款

商家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因此,“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这种经营者单方面宣布的强制性条款不再有合法性,即使商家提出这种条款,仍然需要承担原本应承担的责任。

3.保护“弱势群体”

《实施条例》对两类特殊群体给予专门保护,其中第十五条针对老年人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此条规定从源头上抵制、打击商家利用老年群体易受诱导的特点进行投机取巧,保护弱势群体根据自身需求做出正确消费行为的权利。

4.自动续费提醒

商家在提供自动续费服务时,需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及续费前显著提醒消费者。《实施条例》第十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你曾经是否遇到长时间不用的软件忽然发来“续费成功”的提示,而取消订阅的页面很难找到。《实施条例》规定,商家必须在消费者续费前“显著”提醒,否则被视为侵犯消费者权益。

5.免费服务不免责

商家提供免费商品或服务仍需保证质量,不得以“免费”作为免责理由。《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免费提供”不再是挡箭牌,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免费服务造成危害,这些商家都应该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依法维权,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富德生命人寿也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经营全流程,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为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做出应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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