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权】退保申请非主体,化解财产遭损失
发布日期:2024-06-24 文章类型:原创
一、案例简介
2023年2月初,客户李女士拨打富德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分公司”)客服热线咨询退保手续及流程,经工作人员查询李女士为保单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陈女士为母女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退保申请需投保人陈女士发起办理,沟通过程中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感觉李女士对关键问题解释模糊,为避免后续问题发生,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取得联系,投保人陈女士对继续持有该保单意愿强烈,明确表示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退保业务,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2月末辽宁分公司接到了被保险人李女士监管投诉案件,以投保时存在代签名为由要求进行退保业务。经核对,该保单回访为投保人本人接听,保单为投、被保险人本人签署,且保单购买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在其它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至2023年14期保费均自主交纳,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该保单提出任何疑义。在投诉处理期间,投保人陈女士再次明确表示要继续交纳保费持有该保单,其与被保险人是因家庭经济矛盾产生分歧,故被保险人才主张代其退保,现其女儿李女士在丹东生活,其要求辽宁分公司提示丹东中支在其本人未在场的情况下,不允许其他人代办退保业务。
最终,辽宁分公司拒绝了李女士的退保业务申请,保护了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二、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受理保单退保业务中发生的申请资格人权益保护案例。保单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如需委托他人办理时,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
被保险人虽发起退保意愿,辽宁分公司人员联系投保人进行沟通核实,从而避免了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受损,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三、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全作业规则制度,对客户问题认真梳理,妥善维护投保人各项权益。
(二)消费者
消费者应明确其保险权益范畴,不能以自认为的理由作为其业务办理的理论依据进行无理缠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