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监会提示】政策解读类微博精选

发布日期:2018-10-11 文章类型:转载

    #关注农业保险条例#【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近日,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按照2004年以来的惯例,一号文件都会提及农业保险,这回也不例外,提出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部分险种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等。显然,农业保险越来越重要,释放的正能量越来越大。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一号文件出炉了,引亿万人关注的还是文件中的新提法。“家庭农场”就是其中之一,在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这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其实并不新鲜,说白了相当于一个种粮大户的升级版,种粮大户只生产不销售,而家庭农场除了生产还可以销售品牌产品。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虽说“家庭农场”有了一号文件这把尚方宝剑,但要经营并非易事。家庭农场无非种粮和种菜两种经营方式,如果种粮,利润难免微薄,如果种菜,虽然利润高些,但一旦大规模种植又免不了“谷贱伤农”。所以,“家庭农场”要流行还离不开政府的配套扶持。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为了让更多人有机会过一把农场主的瘾,一号文件发布后,农业部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有了“家庭农场”这个福星,又吹来了扶持政策的东风,农业保险有机会大展拳脚了。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年年都提农业保险,可有什么变化?来看下历年的一号文件是咋说的,有木有变化,比一比才知道。从第一次提及农业保险的2004年说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从此便和政策二字结下了不解之缘。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再看2005年的一号文件,强调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说明,农业保险要有所作为,光有政策支持还不够,还得有商业保险机构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积极参与,政府的扶持和市场的引导,少了谁都不行。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与前两年相比,2006年的一号文件关于农业保险的提法较为简单,只提及“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纵观三年来的一号文件,虽然都有提及农业保险,但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并未有十分明确的要求,想必还在“摸着石头过河”。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关于农业保险如何发展,到了2007年拨开云雾见到了晴天。一号文件对农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仅明确要在财政上进行扶持,同时明确了农业保险是一个保险体系,要鼓励企业、中介组织参与和支持兴办农险,说明支持农险要“动真格”的了。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2007年的一号文件让农险火了一把,乘热打铁,2008年一号文件要求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重拳”之下必有成效,这一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6省区扩展到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对农险而言,2009年又是突破性的一年。一号文件有三个新提法:首次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而此前多提“探索或试点”;首次提出加大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与此前6个年头的一号文件相比,2010年关于农业保险的提法更为细化,直接提出鼓励各地对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从以往笼统的农业保险拓展到农房保险和农民的小额人身保险,这是不是在昭告天下农业保险要实现 “三农”全覆盖?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历数了2004-2010年的一号文件,再来追溯到2011年。这一年,一号文件和往年有所不同,关注的是水利改革发展,但文中依然有提及“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这么看来,保险就像万金油,无处不在呢~~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农险】自2007年出现拐点,农险于2012年又迎来和煦的政策春风。一号文件强调,要扩大农险险种和覆盖面,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早些时候,财政部也发文称将进一步加大对农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补贴区域。双重利好政策,局势一片大好。

【数字看农险】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补贴品种由6个增至15个,补贴区域由6个扩展到全国,补贴比例也逐年提高。据统计,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超过360亿元。保费补贴政策在不断完善,真真的体现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数字看农险】2007年-2012年,农业保险共向全国近1亿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55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成为农业灾后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而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农业保险共为1.83亿农户承担风险保障9006亿元,财政资金使用效应放大了近40倍,可谓“四两拨千斤”的神器。

#关注保险销售人员新规#话说癸巳年年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发布,社会各界纷纷注目,其中“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更是引发热议。欲知详情如何,且听咱家细细道来。

【保险销售人员新规之主要内容】上回讲到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引发热议,咱先来细细梳理。《办法》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较之前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这《办法》一是更加公平,二来强化了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三来实行了有区别的学历要求。

http://www.circ.gov.cn/tabid/106/InfoID/233622/frtid/3871/Default.aspx

【保险销售人员新规之更公平】先来看这更加公平。《办法》统一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要求,明确了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不管你是高富帅,还是矮穷挫,不管你是保险公司的,还是保险代理机构的,只要是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那都要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险销售人员新规强化管理责任】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再来说说保险机构管理责任的强化。启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概念,表明在监管理念上倾向于进一步加大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保险机构授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切实树立管理责任意识,履行好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新规细化管理责任】书接上回。为加大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办法》细化了保险机构对其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明确了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追究所属机构责任、依法处罚的原则和依据。

【保险销售人员新规学历不搞“一刀切”】关于学历要求,《办法》第7条与第11条分别加以规定。这两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采取有区别的学历政策。大专是其中一项比较高和导向性的要求,各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保险市场以及教育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学历要求,包括可以确定为初中、高中,做到精细化管理,更符合实际。

【保险销售人员新旧办法如何衔接】对于新旧办法的承接和过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现有持证人员(包括大专以下学历者)不造成影响,《办法》实施前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继续从业。新旧办法的过渡还体现在不搞一刀切,各地保监局根据当地情况和市场实际,综合考虑教育程度、农村地区、少数民族等因素,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采取有区别的学历政策。

【保险销售人员新规设定衔接过渡期】设定足够充裕的过渡期也是实现新旧办法的顺利承接保持市场和队伍稳定的措施之一。2013年7月1日前获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在三年有效期内自愿申请换证,不规定统一时限。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浅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或公司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已缴纳保险费)外,保险合同不生效。但如果代理人只是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再由投保人亲笔签名,保险合同则有效。不过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买了保险就要履行告知义务,但这一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除非投保但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否则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核保超时视为同意承保】在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后,保险公司会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示是否同意承保。如果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则默认为同意承保。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

【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为确保投保人能清楚了解哪些责任是保险公司不赔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须有显著的标识,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且有关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关于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非保险术语以何种解释为准】为免引起误解,保险公司在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必须符合专业意义。若有关解释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却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法院对此解释是予以认可的。

【各种保险凭证内容以投保单为准】如果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保险公司对不一致情形又未向投保人说明且经投保人同意,合同内容应以投保单为准。

【理赔核定期间从啥时间点起算】《保险法》规定理赔核定不应超过“三十日”,但从什么时间点起算并未有明确规定。为避免拖赔的情况发生,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理赔核定期间从保险公司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公司拒赔不能以未向第三方追责为由】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公司不能把他们未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意外险残疾给付有新标准】明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将开始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这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日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新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大幅扩展,将提高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现行残疾给付标准于1998年发布】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现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

【国家有多项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1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发布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此外,还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现行残疾给付标准易引保险理赔争议】商业保险伤残标准与国家社会保障相关伤残标准是有差异的。相对于国家标准,现行标准在伤残标准的等级划分上跨度较大、残情条目少、认定标准宽泛,经常引发保险理赔纠纷和争议。司法机关在审理伤残鉴定争议案件中,也大多以国家标准评定为佐证。

【新残疾给付标准与国家社会保障标准合理对接】为尽量避免由此产生的理解偏差和理赔纠纷,新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了比照,合理对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真正成为商业保险领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行业规范。

【新残疾给付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大幅扩展】新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扩容”:增加了原残疾给付标准未包括的8-10级的轻度残疾保障,针对1-10个等级明确了100%-10%的给付比例;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新残疾给付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新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新标准对脑膜的结构损伤、脑的结构损伤和智力功能障碍及意识功能障碍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障碍、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眼睑结构损伤、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及听功能障碍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鼻的结构损伤、视功能障碍、口腔的结构损伤、口腔的结构损伤及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脾结构损伤、肺的结构损伤及胸廓的结构损伤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肠的结构损伤、胃结构损伤及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及肝结构损伤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及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头颈部的结构损伤、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骨盆部的结构损伤、下肢的结构损伤等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新残疾给付标准之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新标准对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及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进行了伤残程度分类。分类表见下图。

【意外险残疾给付新标准将以自律方式在全行业推广】根据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精神,《标准》将以保险行业自律方式在全行业推广使用。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个人保险应使用新标准,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团体保险参考使用。

【意外险残疾给付新旧标准过渡衔接】保监会在《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为确保业务平稳过渡,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要求保险公司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二是要求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和指导。

【新残疾标准实施后意外险价格是否提升由市场说了算】既然新标准大幅拓宽了意外险的伤残保障责任,那产品价格是否要上涨?由于产品的保障范围、目标人群、时间范围、经营成本等不同,其影响也不同。因此,产品价格究竟会是怎样一种变化,还应当交给市场,由市场说了算。

【新残疾给付标准适用于新签发的保单】条款所引用的残疾标准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明年起新签发的保单都将采用新标准。对于已经生效的保单,可能也会面临条款调整的情况,有关新旧衔接事宜,保险公司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咱进行详细的解释。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8月5日起,保险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这是继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之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对寿险消费者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利好政策。究竟会带来哪些利好,咱不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础概念之一:普通型人身保险】聊改革前,先来了解下一些基础概念,如什么是普通型人身保险。按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有四类: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和其他三类不同,普通型是保单利益在保单签订时就非常确定的,没有不确定的分红或投资收益。

【基础概念之二:预定利率】它是影响寿险产品定价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之一,另一个是死亡率。因为预定利率是专业术语,又不反映在条款里,咱难以直接判断高低,不免增添了一份神秘感。其实不然,一般来说,设定的预定利率高,相同保障条件下产品的价格就便宜,或者说同样价格可获得的保障就更高。

【基础概念之三: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一般企业经营是先支后收,而保险经营是先收保费后支付保险金,为应付未来支付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从收到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准备金备用,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就是最低要求。一般来说,准备金评估利率高,预留的准备金就少。

【监管部门强制使用14年之久的2.5%的预定利率放开】按照规定,1999年起,寿险公司定价时一直使用较低的预定利率。在那之前的两三年里,由于市场利率持续走低,预定利率一再高于行业投资收益率,保险业出现严重亏损,为了避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只有“急刹车”设定2.5%的上限。

【改革利好之一:部分保险产品价格将下调】前面提到过,设定的预定利率高,相同保障条件下产品的价格就便宜,此次改革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实质是允许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预定利率水平,从而降低产品的费率,提升产品竞争力。

【改革利好之二:养老保险业务享实惠】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较小者,但为了鼓励养老业务的发展,特别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这样一来,保险公司预留的准备金少了,降价或提高保障水平的空间也就大了。

【改革利好之三:更多产品可供选择】预定利率放开了,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有了自主定价权,以低价吸引客户虽说相对较简单,但降价的空间毕竟有限,要吸引客户,最终还是得在产品设计上下功夫,如此一来,市场上自然会有更多的品种,让咱体验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的滋味。

【既然价格要降,退保后购买新保单是否划算】虽说部分产品价格会有所下降,但退保是有损失的,咱还是要考虑损失和优惠之间的关系,再决定是否退保后再去购买一份新的保单。保监会测算结果显示,缴费超过3年客户退保损失比获利大,未满3年的退保可能相对划算,但也要分产品而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47/info2350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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