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之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重大关联交易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7号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德保控”)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目的、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目的
为促进我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我公司特委托富德保控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二)交易概述
我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与富德保控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我公司预计向富德保控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用不高于人民币54,000,000元(含税)。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作为综合管理服务委托方,接受富德保控提供的综合管理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综合管理服务包括经营指导服务、行政服务、审计服务等。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富德保控为我公司股东,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等相关规定,该项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富德保控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资本金为28亿元,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12308R。经营范围为: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根据协议约定,2018年我公司预计向富德保控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用不高于人民币54,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据计算支付。
(二)交易结算方式
以季度为结算周期。富德保控应于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应于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富德保控支付服务费用。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综合管理服务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独立交易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确定服务协议的服务收费标准,未与市场情况发生偏离,因此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双方依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综合考虑综合管理服务的工作量、人力成本及日常运营成本,确定服务费用的收费系数,根据实际管理效果进行公允定价。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2018年5月11日,本年度我公司与富德保控已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合计为6674.30万元。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项交易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我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关于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的决议》(富保寿董字〔2018〕21号)审议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代表有效票数7票,同意票4票(3名董事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经我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审查,独立董事就此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此项交易。
八、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我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交易本身对我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
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