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持有的权益类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的规定,现将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或“公司”)向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富德前海基础设施”)转让中信裕和等三个权益类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原持有“中信•裕和控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矿信托-香河国家养老示范基地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五矿信托-长利稳增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个权益类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账面价值分别为11.976亿元、29.65亿元和28.00亿元。
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富德前海基础设施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分别以11.976亿元、29.65亿元及28.00亿元的对价将“中信•裕和控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矿信托-香河国家养老示范基地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五矿信托-长利稳增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予富德前海基础设施。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中信•裕和控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为12亿元,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11.5%,首期年付,二期季付,期限四年。2013年11月,我公司投资11.976亿元,其他投资者投资240万元。
2、五矿信托-香河国家养老示范基地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为30亿元;年投资收益率9%,按季预付,每季末月的20日支付下一季度的收益;期限五年,经各方协商同意,最多可延长两年。2014年4月,我公司认缴29.65亿元信托份额,其余投资者认缴剩余3500万元信托份额。
3、五矿信托-长利稳增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为49亿元;年投资收益率为9.79%,按季预付,每季末月的20日支付下一季度的收益;期限五年,经各方协商同意,最多可延长两年。2014年12起,我公司分三期合计认缴28亿元优先级信托份额,其余投资者认缴剩余21亿元次级信托份额。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因公司持有富德前海基础设施100%股权,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的规定,富德前海基础设施系我公司关联方,且此项交易金额超过我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并超过500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应将该交易作信息披露。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交通、邮电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等公共设施,以及不动产、农业、商业服务、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性基础设施。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此次交易按我公司持有的上述三个权益类信托计划受益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转让。本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子公司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本关联交易按照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的投资收益及持有时间,并结合市场化利率情况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定价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此次转让的“中信•裕和控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矿信托-香河国家养老示范基地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五矿信托-长利稳增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价格分别为11.976亿元、29.65亿元及28.00亿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富德前海基础设施应于合同签署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受益权份额转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生效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和《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项交易经我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即可。2016年6月20日,我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同意此次转让。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此项交易属于我公司正常的投资管理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定。交易完成后,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项交易经我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即可,无需董事会审批,故未出具独立董事意见。
八、承诺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特此公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