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2年)3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皖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陈小东在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中心支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安徽分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王科作为时任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面负责分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安徽银保监局决定对安徽分公司罚款4万元,对时任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科警告并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