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1年)3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富德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20年4月至9月,富德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李某为兴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内蒙古银保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