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1年)1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富德生命人寿贵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列支佣金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贵州分公司签发的保单号为P000000069034637号等4559件保险业务,以保费及代理合同签订的手续费率为计算依据,在向银邮代理网点计提并支付手续费的同时,又以这些代理业务按一定比例向其下辖的贵阳中心支公司和黔南中心支公司15名银保外勤人员计提并发放386.62万元佣金。该15名人员在收到公司发放的佣金后,将其中部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别归集至贵阳中心支公司银保部、黔南中心支公司银保部3名工作人员名下,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根据公司备案的《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条款和费率,不足一年期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应按照实际承保月数使用相应比例的承保费率。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贵州分公司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年期的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927笔,均按一年期费率收取整年保费,与备案的保险条款及费率不符。该927笔业务应收保费502765.6元,实收保费584439.5元,多收保费81673.9元。

上述虚假列支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贵州银保监局决定对贵州分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贵州分公司时任银保业务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贾鹏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贵州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成亮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和费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贵州银保监局决定对贵州分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贵州分公司时任团险部负责人王平超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成亮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