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7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保监罚〔2018〕2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2014年至2015年,苏州分公司办公室员工郑某指示分公司驾驶员姚某某伪造分公司及上级公司有关电子印章4枚。2015年至2017年,郑某及分公司办公室员工严某均使用过上述虚假印章,在建设工程有关材料复印件、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保单的质押止付通知书等材料上共计使用16次。

富德生命人寿苏州分公司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任苏州分公司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