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5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18〕13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客户信息不真实

经抽查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366件二次回访成功的保单发现,有210件保单核心业务系统留存的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上述问题保单均为银保渠道业务,涉及六安、阜阳、安庆、宿州、合肥、蚌埠、亳州等中支。

二、虚列费用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科目套取资金1502.15万元,用于银保业务部门的业务维护、采购礼品、个人激励等。

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涛分管银保业务,对上述客户信息不真实、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均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总经理阎济东知晓并同意安徽分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财务部经理梅国涛参与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对该违法行为亦负有直接责任。

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安徽保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接受银邮代理渠道新业务3个月;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撤销李涛高管任职资格,对阎济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梅国涛警告并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