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7年)5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近期发生的重大诉讼案件主要情况予以披露。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收到“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材料。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先后与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现原告工程款被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拖欠未付。

原告认为我司是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故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欠款56030.69万元及利息3480万元;2.判令我司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原定于2017年6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开庭。

二、案件进展

原告已于2017年6月1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股东的起诉,内蒙古高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公告披露事宜对我司不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