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3年)5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3〕20号、30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一、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重庆市邮政公司涪陵区邮政局南门山邮政支局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1年8月13日过期,此后南门山邮政支局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重庆分公司没有终止与南门山邮政支局的保险代理关系,继续保持代理关系近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分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明知相关人员未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仍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委托其销售保险产品。参与购买假证的有重庆分公司下辖的万州中心支公司以及渝中、垫江、长寿、云阳、开县5家支公司,涉及营销员190人,其中162人与重庆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有92人实际开展了代理业务,代理保费共1,754,74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分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