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2年)8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2]1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产品说明会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二、营销员未取得《展业证》即开展销售活动;
三、回访话术与报备内容不一致,未完整准确披露重点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保险营销 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人 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且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