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2年)5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12]24号)关于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对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的处罚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安徽分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聘任不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下属宣城、宿州、安庆、六安、淮南、巢湖等6家中心支公司高管职责;

三、对部分电话回访不成功的保单,未继续采用信函或会见方式回访;部分银保业务保单超过犹豫期回访。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认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 项、第八十一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