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2年)3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2]15号)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生命人寿大连分公司于2010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民路营销服务部存在严重销售误导。
二、银行代理部虚列营业费用,涉及金额39.98万元。
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认为: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处以责令生命人寿大连分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停止接受新业务六个月(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责令生命人寿大连分公司作出改正,给予生命人寿大连分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