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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重大疾病保险金能够有效缓解治疗的经济压力。
30~50万
收入损失
一旦患重疾,需要较长时间康复,因患病无法工作也会造成收入损失。
为了不因患病影响生活质量,建议重疾险保额至少需要30~50万元。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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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轻症双豁免
无惧重疾轻症,责任依然继续,
为保险“上一份保险”。 -
生命周期呵护全
与生命等长的保障周期,
更短的等待,更长的陪伴。 -
额外保障显关爱
重疾特色关爱,保障依然还在;
保额多赔一半,尽显生命关爱。 -
组合升级享尊贵
主附险灵活搭配,康健保驾,
幸福绵长。
注:1.“双豁免”是指若本主险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等待期为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生命周期”是指《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寿险复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期间为终身。3.“额外保障”、“保障依然还在”是指重疾保险金给付后,其他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寿险复原保险金责任仍然生效。4.“保额多赔一半”是指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

投保示例
康太太,今年30周岁,每月收入8000元。考虑到未来家庭的健康保障,为自己投保了主险50万基本保险金额的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选择1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5100元。
推荐理由:储备未来医疗支出,转嫁健康风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姓名 | 年龄 | 交费期间 | 保险期间 | 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年交保险费 |
---|---|---|---|---|---|
康太太 | 30周岁 | 15年 | 终身 | 50万元 | 15100元 |
首年保险费累计:15100元,相当于首年日均只需41.4元
保险责任 | 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保障期限 |
---|---|---|
1.全残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3.重疾保险金 |
累计最高赔付50万元 | 终身 |
4.轻症保险金 | 10万元保险期内若罹患5次不同轻症可最高给付50万元 | 终身 |
5.寿险复原金 |
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身故,给付25万元, 主险合同终止。 |
|
6.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罹患重疾/轻症,自确诊之日起,将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豁免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交费期内 |
了解详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如下: | |||
---|---|---|---|
序号 | 种类 | 序号 | 种类 |
1 | 恶性肿瘤—不包含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42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2 | 急性心肌梗塞 | 43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3 |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44 | 胰腺移植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手术 | 45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需开胸手术 |
46 |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需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47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7 |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48 |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49 | 系统性硬皮病 |
9 | 良性脑肿瘤—需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50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51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52 | 严重克-雅二氏病 |
12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53 | 脑外科手术 |
13 |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3周岁后始理赔) | 54 | 一肢及单眼视力丧失 |
14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周岁后始理赔) | 55 |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
15 | 瘫痪—永久完全 | 56 | 骨髓纤维化 |
16 | 心脏瓣膜手术—需开胸手术 | 57 |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58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18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59 |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19 |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60 | 小肠移植 |
20 |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61 | 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62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22 | 严重的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63 |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23 |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三周岁以始理赔) |
64 | 终末期疾病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65 | 出血性登革热 |
25 | 主动脉手术—需开胸或开腹手术 | 66 |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26 | 严重多发性硬化 | 67 |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27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 68 |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28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69 | 1型糖尿病 |
29 |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70 | 严重心肌炎 |
30 | 脊髓灰质炎 | 71 | 严重癫痫症 |
31 |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 72 | 一型青少年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
32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73 | 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
33 | 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 | 74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34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75 | 严重川崎病 |
35 | 植物人状态—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76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36 | 主动脉夹层 | 77 |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
3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78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38 |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79 | 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
39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80 |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40 |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 81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41 | 肾髓质囊性病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保障的轻症种类如下: | |||
---|---|---|---|
序号 | 种类 | 序号 | 种类 |
1 |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 22 |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
2 |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 23 |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3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24 |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4 |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 25 | 左和/或右肝叶切除术 |
5 |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 26 | 单耳失聪 |
6 |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 27 | 中度严重细菌性脑膜炎 |
7 | 轻微脑中风 | 28 | 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
8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29 | 中度严重肾脏疾病 |
9 | 单眼视力丧失 | 30 | 中度严重重症肌无力症 |
10 | 主动脉内手术 | 31 | 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
11 | 脑垂体瘤介入治疗和/或放射治疗 | 32 | 嗜鉻細胞瘤 |
12 | 颅内动脉瘤的血管介入治疗 | 33 | 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13 | 较小面积的III度烧伤 | 34 |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
14 |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 35 |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15 | 单个肢体缺失 | 36 | 中度严重克隆病 |
16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 37 | 心包膜切除术 |
17 |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 38 | 单肾切除手术 |
18 | 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 39 | 单肺切除手术 |
19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40 | 人工耳蜗手术 |
20 | 早期象皮病 | 41 |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
21 |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
责任免除
一、因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责任免除部分以外,请投保人留意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购买须知
投保年龄 | 25天—65周岁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交费期间 |
趸交,/3/5/10/15/20年交(趸交,/3/5年交,且交清不得超过70周岁; 10/15/20年交,且交清不超过65周岁。) |
犹豫期 | 保单犹豫期为自保险合同签收次日零时起15个自然日。 |
保险金额要求 | 最低10000元,且为1000的整数倍。 |
保险费要求 | 最低600元 |
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障:(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针对每一轻症疾病,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3)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障:(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我们将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寿险复原保障:①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身故,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身故,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轻症疾病之日起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重疾豁免保险费若本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全残保障:①若被保险人年满18岁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年满18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150%,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年满18岁周岁后,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年满18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风险提示: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客户保全(如犹豫期撤销/退保)客户理赔类事项
可拨打富德生命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35/4008-2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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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产品由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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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产品备案编号:(富德生命人寿)(备-疾病保险)【2018】(主)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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