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服务条例征求公众意见,你怎么看?

2018-10-18 37

 (来源:南方日报 张玮)

    “深圳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参保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所需费用,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提供此类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10月15日,由深圳市民政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在市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该局称,经过调研,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可缓解和解决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问题,不仅减轻照护对象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也将释放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的财务压力,这将成为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各界可于11月15日前反馈意见。

深圳实际老年人口超120万

  深圳市民政局表示,深圳是一个年轻的移民城市,截至2017年底,户籍老年人已达28.87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6.6%。按照常住人口统计,大约有90万老年人,加上内地来深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候鸟”型老年人,实际有超过120万老年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籍人口不断增加、早期来深圳特区创业的‘拓荒牛’成批退休、随迁老人持续增多,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预计深圳将在2023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该局相关负责人说,虽然目前深圳老龄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相对较小,但是深圳的人口规模大,且仍呈增长态势,与深圳狭小地域相比人口密度非常大,必须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布局养老事业,否则将在资源承载、产业发展等方面陷入完全被动。

  另一方面,目前深圳养老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养老服务与现行社保等制度也衔接不顺,亟须通过立法解决现存问题。“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必须建立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即‘1336’工程。”

  该负责人解释,“‘1336’工程”即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化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域养老服务网络(1张网),凝聚政府、市场、社会公益力量(3股力量),提供政府基本保障、居家社区联动、机构养老服务(3种服务方式),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养老服务体系(6个层级)。

拟设养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

  为解决深圳养老规划不足、养老用地难落实,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条例”提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对用地、设施、人才、财政等养老事业基本保障进行硬性约束。比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2万人不少于7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建设;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

  条例还提出建立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服务制度,拟规定基本养老服务优先保障以下深圳户籍人员:政府供养的深圳户籍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经市、区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也拟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而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税费、水电气价格、经营税费也将获得优惠。

  此外,为引导、鼓励全社会参与养老事业,尤其是建立社区养老社会公益服务制度,条例拟规定,特区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志愿者或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志愿服务积分等,将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养老护理员薪资将参照医院同类岗位

  针对养老人才短缺的普遍问题,则设专章规定。条例拟规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设立社区养老专员,负责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服务推荐,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形成养老服务清单,养老专员与常住老年人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0。

  深圳市政府也将支持特区内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开设养老及其老年医学、中医药健康养老、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深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并将提供灵活就业补贴。

  “我们希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吸引培养、职级晋升、登记注册、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激励评价等机制制度,并对全市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全面记录其从业经历、从业年限、职业操守、诚信守法、服务对象评价、参加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作为今后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

  深圳市民政局还透露,拟将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其住房需求纳入深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种方式提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ulz@fzb.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