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2022年以来,全国处非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见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养老领域涉非风险,如期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升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存量风险仍将“水落石出”,重大案件继续处于高位。

2023年要提高打非处非工作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着力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管控变量,坚决防止风险反弹。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围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主题开展。富德生命人寿将紧密围绕活动主题,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与《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强化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多层面的宣传活动,揭示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广泛教育群众自觉远离涉非风险,及时劝导身边人不要参与非法集资,共同营造和谐金融环境,一起守护美好生活。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三、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型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关于新型非法集资手法的风险提示

(一)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3)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二)以养老话题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为了获取公众的青睐,通常比合法的投资许诺更高的利息、红利等收益,而且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通常在前期会对一部分人兑现承诺,从而造成获取投资收益的假象,吸引更多人参与。但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通常会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若在参与过程中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协助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八、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九、2022 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修订要点

要点1: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拓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范围,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及养老产品投资等吸收公众存款方式纳入定罪考量范围。

要点2:统一了个人与单位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行为的定罪标准:由原来将个人与单位的定罪金额进行区分规定调整为目前统一两者的定罪金额认定标准。

要点3: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情形,区分非法集资再犯、累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涉案金额标准。明确了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严重后果的,案涉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金额是首犯或未曾受到行政处罚时相关金额的一半。

要点4:拓宽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为犯罪活动提供宣传”的共犯行为认定条件,具体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要点5:列明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具体量刑规定。

要点6:加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刑罚力度:明确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实行“双罚制”;同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予以从重处罚。

十、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交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十一、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二问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专业人士或致电政府部门,问问是否真实合法。二问家人朋友。作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商量,特别是老人一定要问问儿女意见,不要盲目跟风。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十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十三、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要点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交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交费”就是消费者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交纳保费。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十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防范保险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

(一)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查验相关资质。

(二)细读合同,确认产品属性。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防止以假乱真。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三)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十五、行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等集资诈骗案【(2015)沪高刑终字第105号】

谭某、陈某2010年初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将某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2012年底,谭某与罗某、浦某某、章某先后收购、控制了某1公司、某2公司,并于2013年1月至同年8月将相关保险公司20年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许诺客户固定收益,而对相关保险公司未如实反映“长险短做”。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谭某等人以XX公司的名义与6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向两千余人销售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六亿余元,实际损失4亿余元。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间,上述被告人以某1公司、某2公司名义与8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由保险代理人向四百余人销售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一亿余元,实际损失1亿余元。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罗某、浦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罗某、浦某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罗某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谭某、罗某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系主犯,浦某某、章某系从犯。罗某、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决定对浦某某、章某予以减轻处罚,对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从轻处罚,罗某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对被告人谭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浦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对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二: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刑初161号】

被报告张某作为某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外宣传所在支公司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向常某等12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2356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未退赃人民币11685133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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